最高法:校园周边超市发卖过时食物 应承担赏罚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9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今天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此中一路涉及校园周边超市发卖过时食物的案件中,法院明白,超市应依法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案情显示,2025年4月22日,颜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某超市破费4元为后代购得零食1袋。食物包拆上记录出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发觉本人买到了过时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补偿未果,遂告状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领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拆食物的包拆上该当有标签,标签该当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长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从辅食物,其标签还该当标明次要养分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条第2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标签、仿单存正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会对消费者形成的瑕疵的除外。某超市将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发卖给颜某,属于发卖明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行为,该当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因按价款十倍计较的补偿金不脚1000元,据此,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补偿颜某1000元。最高法正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中小学生对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判别力较弱、认识相对稀薄、能力不脚,即便采办到跨越保质期的食物、“三无食物”也不克不及精确判别,以至没有判此外认识,成为食物平安问题的“易群体”。个体商家操纵中小学生认知能力不脚、将跨越保质期食物等存正在平安现患的食物正在校园周边出售,损害泛博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系学生家长采办食物后发觉过时索赔被拒才提告状讼,虽然学生家长只采办了4元零食,但审理法院按照赏罚性补偿金最低为1000元的,判决运营者承担补偿义务,让违法运营者得不偿失。该判决充实阐扬赏罚性补偿义务的惩办感化,提高违法成本,无力正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跨越保质期食物等违法行为,有益于营制学生平安、家长安心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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